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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时间:2023-08-20 00:38:41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此文共12348字]

第一篇: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cl—2014—036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装置安装工程

发包方: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承包方: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地点: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7月23日

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珠海利用项目催化重整安装工程,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合同工期、价款

工程名称:120万吨/年石脑油珠海利用项目催化重整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化工业园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监理方:本工程已委托洛阳忠元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也作为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 承包方式:总价包干,保工作内容所有施工蓝图设计的安装内容、包工期、包质量、包 ……此处隐藏12895个字……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本案所涉及的工程至今未竣工,且依

据魏都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宜,未竣工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即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故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竣工日期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2期,本案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因此该工程的竣工日期理应相应顺延,约定的竣工日期在日期依法顺延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对抗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理由,且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行使。(3)又因双方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优先权的请求,那么被解除合同且工程尚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从何时计算呢?因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权属物权的一种,该物权的产生应从合同履行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否认物权的存在,那么说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所享有的优先权就不再有任何意义了,更何况设置优先权的目的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属不动产的特性不易由承包人行使权利及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目的产生的,所以建设工程承包人无论对在建工程还是对竣工工程,都应享有优先权,而被解除合同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如合同被解除不可归责于承包人,解除之日应视同竣工之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判决生效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而原告提出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8月18日,符合批复中的六个月的期限,其具备法定的优先情节,故其请求的优先权应予支持,应当将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五一路支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驳回,其抵押优先受偿权不能优于本案申请人的优先权行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周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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