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中小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规程》,特制定我校校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青岛、胶州各级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及村庄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是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共11名。
主任:万兆乐莱州路小学校长
副主任:刘晓龙莱州路小学副校长
周瑞阳学生家长代表
委员:尤尚灼莱州路小学副校长
王桂琴莱州路小学教师
郜瑞芳学生家长代表
赵业燕学生家长代表
刘国涛社区代表
李恩菊社区代表
谈珈希 莱州路小学学生代表
张明康莱州路小学学生代表
第四条:校委会中的学校领导主 ……此处隐藏988个字……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三)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一条:表决结果的使用
(一)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每次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校外委员的沟通机制
(一)学校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对校外委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二)校务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一)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补聘: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